最高法明确,商品房烂尾优先返还购房款,期房是否不再烂尾?

2023-05-18 741


4月21日,人民法院报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根据批复,如遇商品房烂尾,购房者主张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价款返还请求权,均优先于其他债权。
此次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河南高院的相关问题做出的司法解释。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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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延期交付屡见不鲜,很多购房人一旦买到烂尾楼,面临着钱房两空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主流观点认可业主的基本债权优先权,认可业主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优于抵押权和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是毕竟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次批复明确了购房人的优先权。
但是,同样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这种优先权是特指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用房。
第二,即使是贷款买房,实际上也是全款支付,也享受全款支付的待遇。

这个文件的出台,不仅仅是一个保护商品房消费者那么简单,厘清了一些债权债务上的法律关系,让执行中的一些痛点问题,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比如,给了购房者(合理推理包括为了实现保护购房者利益的保交楼资金)优于存量债权人尤其是抵押债权人(金融机构)的权利,扫清了保交楼中存量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制造的障碍。通过司法解释的名义,将购房者法律权利的优先级提升,保证了其正当性。

这样一来,金融机构也有了台阶下,比如金融机构允许保交楼优先失去了部分利益,也有了尽职免责的依据。毕竟政策都这么讲了,执行就是了。

三、这个司法解释,带来了很强的政策指导作用,给市场定调了:

1、购房人的权利是拿到房子,而不是各种无理取闹。如果你退房,那就不是购房人,只能像普通债权人一样,不能得到优先保护。这是实操中最头疼的问题,这样一来保住了进行中的交易。法律引导大家继续履行合同,把还贷的义务继续履行下去,不要给楼市制造更多麻烦。

2、如果确定不可能交房了,那所有购房人(含交易进行中的购房人)都受到保护,这份保护优先于工程款和抵押权。言外之意是:既然政策都这么说了,那就放心大胆地等吧,有政策兜底呢,别怕。

在房子彻底没什么可能性交付的情况下,开发商就要先偿还消费者的购房款,顺序优先于给承包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传统的抵押权,注意这里不需要再以“居住为目的”了。那无论是不是居住为目的,都优先;如果是能交房,那就交全款,拿到房产。这样一来,烂摊子明显就缩小了,很多问题迎刃而解。

说实话,这个批复在实践中作用有限,因为很多开发商到时候账上早没钱了,这个文件利好的因素在于起码把购房者在“欠债还钱”中的地位给明确提高了,有点钱购房者先分,不至于吃承包商和抵押权人剩下的残羹冷炙,或者干脆钱被前面的人就给分完了,啥也吃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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